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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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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2:20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
加 2:21 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加 3:1 保羅責備加拉太人受了迷惑
加 3:1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加 3:2 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加 3: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加 3:4 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加 3:5 信與律法相比
加 3:5 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加 3:6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加 3: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加 3:8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加 3:9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加 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加 3:11 義人必因信得生
加 3: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加 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加 3:13 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作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加 3: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加 3:15 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加 3: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加 3:17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加 3: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加 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加 3: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
加 3:21 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加 3: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加 3:23 律法是福音的先聲
加 3:23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加 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加 3: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加 3: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加 3: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加 3:28 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加 3: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加 4:1 被贖的人得兒子的名分
加 4:1 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
加 4:2 乃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
加 4:3 我們為孩童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也是如此。
加 4:4 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
加 4:5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
加 4:6 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原文作我們)的心,呼叫:「阿爸!父!」
加 4:7 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神為後嗣。
加 4:8 但從前你們不認識神的時候,是給那些本來不是神的作奴僕;
加 4:9 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他作奴僕呢?
加 4:10 你們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
加 4:11 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
加 4:12 保羅激勵門徒
加 4:12 弟兄們,我勸你們要像我一樣,因為我也像你們一樣。你們一點沒有虧負我。
加 4:13 你們知道我頭一次傳福音給你們,是因為身體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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