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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和合本
節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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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22:15 |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
申 22:16 |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他, |
申 22:17 | 信口說他,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
申 22:18 |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
申 22:19 |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他。 |
申 22:20 |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
申 22:21 | 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他打死;因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
申 22:22 |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
申 22:23 |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他,與他行淫, |
申 22:24 |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
申 22:25 |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
申 22:26 | 但不可辦女子;他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
申 22:27 |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他。 |
申 22:28 |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 |
申 22:29 |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
申 22:30 |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
申 23:1 | 不得入耶和華會者 |
申 23:1 | 「凡外腎受傷的,或被閹割的,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
申 23:2 | 「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的子孫,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
申 23:3 | 「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過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
申 23:4 | 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又因他們雇了米所波大米的毗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 |
申 23:5 | 然而耶和華你的神不肯聽從巴蘭,卻使那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的話,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愛你。 |
申 23:6 | 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 |
申 23:7 | 「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憎惡埃及人,因為你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 |
申 23:8 | 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 |
申 23:9 | 出戰攻敵營潔為務 |
申 23:9 | 「你出兵攻打仇敵,就要遠避諸惡。 |
申 23:10 | 「你們中間,若有人夜間偶然夢遺,不潔淨,就要出到營外,不可入營; |
申 23:11 | 到傍晚的時候,他要用水洗澡,及至日落了才可以入營。 |
申 23:12 | 「你在營外也該定出一個地方作為便所。 |
申 23:13 | 在你器械之中當預備一把鍬,你出營外便溺以後,用以鏟土,轉身掩蓋。 |
申 23:14 |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常在你營中行走,要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理當聖潔,免得他見你那裡有污穢,就離開你。」 |
申 23:15 | 「若有奴僕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裡,你不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 |
申 23:16 | 他必在你那裡與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選擇一個所喜悅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負他。 |
申 23:17 |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 |
申 23:18 |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原文作狗)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
申 23:19 | 「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什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 |
申 23:20 | 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
申 23:21 | 許願之例 |
申 23:21 |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 |
申 23:22 | 你若不許願,倒無罪。 |
申 23:23 | 你嘴裡所出的,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神所許的願謹守遵行。 |
申 23:24 | 「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了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 |
申 23:25 | 你進了鄰舍站著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 |
申 24:1 | 休妻之例 |
申 24:1 |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
申 24:2 |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
申 24:3 | 後夫若恨惡他,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或是娶他為妻的後夫死了, |
申 24:4 | 打發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他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
申 24:5 | 「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什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